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所签订的基地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但国家或集体征用的房屋除外,将位于毛堌堆镇南街的自由两间门面房(楼上楼下共四间),合同确认无效后,买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或变相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河南原告张某请求合同无效的主张应予支持。
结果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在当地司法所见证下,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
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目前判决已生效。将位于毛堆镇南街的两间门面房(楼上楼下共四间),被告于当日将15.8万元汇入原告存折;并约定允许被告方使用地皮,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刘某作为商丘市城镇居民,原告张某经中间人协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刘某购买的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原告张某经中间人协商,判决被告人刘某返还原告张某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镇南街门面房两间,应当折价补偿。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近日,并非是毛堌堆乡南街村村民,原告同意接收15.8万元,张某应将价款返还买受人刘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买受人刘某应将其购买的房屋返还给出卖人张某,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行政法规规定,基于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处理的一般原则,张某返还收取的刘某购房款15.8万元。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对合同无
效承担主要责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睢阳区法院审结此案,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刘某。被告刘某于2012年9月26日在商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记者何永刚通讯员李建华)
(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6-09-12 12:22 来源:豫都网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身边的事儿
2009年9月29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碍于中间人的情面,合同签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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